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作伙伴和有限合作伙伴组成,普通合作伙伴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伙伴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咨询: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问题的咨询
登记成立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是股权投资及其咨询,其中
公司1 为普通合作伙伴及实行事务合作伙伴
自然人2和3 为有限合作伙伴
自然人C为公司1的委派代表
请问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是由公司1承担,还是有公司1的委派代表C承担
律师回答:
答:委派的代表C不承担责任。
有关法律常识:
《中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字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时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情发生变更时,未根据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时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情发生变更,实行合伙事务的合作伙伴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作伙伴或者善意第三人导致的损失。
第九十六条合作伙伴实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职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些,或者采取其他方法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作伙伴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合作伙伴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需要经全体合作伙伴一致赞同始得实行的事务擅自处置,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作伙伴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不具备事务实行权的合作伙伴擅自实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作伙伴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合作伙伴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角逐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买卖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作伙伴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清算人未根据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要紧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成本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